務必於系統將案件"送出申請"後再寄送正本文件,並須隨文檢附"送審文件封面"。(含再篩、申復案)
使用電子化送件,請務必於系統成功送出申請後再寄送正本文件至本署,並須隨文檢附送審文件封面(待系統送出申請後5分鐘,可由系統產生下載,請列印出2份,1份放置正本文件首頁,1份黏貼於信封封面。)
請勿只檢附申請書、查驗登記送審表及其餘正本文件即寄出食藥署,凡收到該案件(未檢附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電子化送件系統送審表)將直接退回廠商不予受理!
如未檢附將造成電子文無法對應紙本文件,日後如造成文件遺失由申請商自行負責。
案件之時效計算為系統送出日始計算,非以紙本寄出時間計算。
註:送審文件封面請至"已傳送"頁面,該案之操作欄點選"下載送審文件封面"下載列印,文件名稱: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電子化送件系統送審表)